(本章改革内容偏设想,仅供参考)
此时,哪怕是欧洲的议会,也是由贵族和资产阶级共同组成的。
英国的上议院议员由贵族担任,下议院议员由资产达到一定程度的纳税人选举,普通民众并没有选举权。
张居正设立南京临时议会时,便以英国议会为蓝本,此时设立的国家议会、制定的《议会法》中,也是这样规定的。
上议院议员,由两京勋贵、各地藩王、致仕高官及其他经过特批的人构成,负责审核下议院通过的决议,投票表决后,未通过的驳回下议院,通过后的决议则呈送给皇帝,由皇帝或司礼监批准后生效。
下议院议员,由缴纳赋税达到一定标准的大商人、大地主分选区选举产生,负责提出议题,并对议题进行辩论、投票,通过后的决议则呈送到上议院。
上议院议长由皇帝任命,下议院议长则由议员选举。
根据《选举法》,下议院的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,与科举举行的时间同步,每名下议院议员最多连任3届(9年)。
1853年,万历五年。
国会下议院成功举行了第二次选举。
此时,明朝的议会制度已经逐渐成熟,改革人才也培养出了好几批,各地新军都形成了战斗力。
然而,就在张居正准备进行更深入的制度改革时,变故却突然发生。
九月,张居正的父亲张文明在老家去世。
按照规定,凡官员的父母去世,都要辞官解职,返回原籍守孝3年(实际是27个月),称丁忧或守制。守孝期满,才能“起复”。
张居正父亲去世后,他也应该回乡守制才对。
然而,此时正是改革的关键时期,张居正根本无法离开。
于是,朱翊钧下令夺情,让张居正继续主持改革大局。
但就是因为这一夺情,让许多人指责张居正贪恋权位,反对张居正改革的人,更是借此对张居正大加抨击。
自从张居正开始改革之后,便不断有都察院的言官弹劾他,想要阻挠改革。
此时,张居正见到这么多言官抨击他,便知道后续的制度改革,该从哪里开始改了。
1854年,万历六年。
三月,张居正离京,回家奔丧。
六月,张居正带着母亲一同回京。
回京以后,便开始了更深入的制度改革。
张居正知道,自己想要改革政治制度,一定会遭到都察院言官的极力阻挠。
于是,在制度改革的第一步,张居正便将矛头对准了都察院。
张居正下令,剥离都察院的监察、弹劾及建议之权,转而赋予议会。同时,改都察院为检察院,只保留其监督审判机关的职能。
所有反对之人,全部被以阻挠改革为由罢免了。
这一招釜底抽薪,直接让反对改革之人全都变成了哑巴。
虽然朝野间,还有许多人反对他的改革,但已经无法对制度改革造成实质性的阻挠了。
而议会,作为改革的产物,自然是支持改革的。
对于议会行使监察、弹劾及建议之权的详细流程,也同样写入了《议会法》。
不能像都察院那样,每个言官都有行使这些权力的资格,而是要在议会提出议案,通过投票表决,才能行使。
这极大的改变了明朝后来的政治生态。
解决掉都察院,后续的制度改革,便容易得多了。
张居正首先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,是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。
首先,将内阁和殿阁大学士从翰林院剥离出来,不再作为皇帝的咨询顾问,而成为单独的政治机构。
同时,完善内阁制度,设置配套的属官职位,将内阁置于六部之上,作为全国行政中枢。
内阁设置6名成员,不再称为“大学士”,直接称为“内阁大臣”,内阁首辅称“首席内阁大臣”。
如此,便将中书省和丞相制度被废除之后,明朝稍显混乱的行政体系统合了起来。
其次,内阁之下,六部、五寺的职能,已经与现有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严重不符,需要全部打散重组。
户部改为财政部,剥离其户籍和土地管理职能,并将市舶提举司、盐课提举司等部门划归其下,负责管理全国赋税收取、政府财政等。
成立民政部,取消军户、匠户,将原本户部管理的民户、兵部管理的军户、工部管理的匠户户籍全部剥离出来,由民政部统一管理。
将工部拆分,与从户部、兵部等部门剥离出来的土地管理、邮递驿传等职能,以及新成立的银行、证券交易所、公司管理和新出现的铁路、电报管理等新职能,重组为农业部、工业部、商业部、邮电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等各部门。
农业部负责管理全国土地和水利等;
工业部负责引导全国工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;
商业部负责全国经济管理和金融监管等;
邮电部负责管理全国邮递驿站系统和电报系统;
铁道部负责协调管理全国铁路运输;
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桥梁修建和交通运输管理……
同时,将刑部改为司法部,将兵部改为国防部,将吏部改为组织部,将礼部、鸿胪寺重组为外交部,将礼部、僧录司、道录司和太常寺等重组为宗教部……
原本从南、北两京的国子监剥离给礼部的、管理全国学政地职能,重新从礼部剥离出来,成立教育部管理。
此外,还有一些不太重要的部门和零碎的职能。
有些有用的,比如钦天监,就可以改为国家天文台,划归内阁直辖。
有些没用的、非行政的,就可以直接裁撤,或者划归内廷管辖。
这样一番大刀阔斧的改革下来,能够让明朝的行政效率大大提高,并且部门职能的划分也更加清晰,专业性更强。
前几年培养的新式人才,也可以用起来了。
最后,将司法体系从行政体系中剥离出来。
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,是明朝的“三法司”。
此时,刑部已经改为司法部,都察院也已经改为检察院。
张居正只需要再将大理寺改为法院,大明司法体系中,新“三法司”的改革,便初步完成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