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阁中帝子今何在,槛外长江空自流”,遥望历史的河流,感受历史的沧桑。
一说起奸臣,许多人可能立马会联想到历史上一些祸国殃民的大奸大恶之徒,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当属名列《宋史·奸臣传》的秦桧。不过,今天我们要来聊的这个人物,在《宋史·奸臣传》中排名却还在秦桧之前,他的名字叫章惇。
章惇出身于官宦世家,他的父亲章俞官至太常少卿、银青光禄大夫,他的族父章得象是宋仁宗朝的宰相。不过,虽然章惇的家世显赫,但他的仕途却是靠自己在科举考试中金榜题名得来的。
章惇第一次参加科举就中了进士,但他的族侄章衡却考上了状元(进士第一名),章惇觉得自己身为长辈却要屈居晚辈之下,心有不甘,于是果断放弃了这个让绝大多数人羡慕不已的进士功名。两年后,章惇再次参加科举考试,名列第一甲第五名,开封府试第一名。这份成绩才让章惇稍感满意,自此进入仕途。
章惇性情耿直,因此在官场上得罪了不少人。不过也有人非常赏识他的这一点,那人便是大名鼎鼎的“王相公”王安石。章惇与王安石志趣相投,因此两人很快就成了莫逆之交。“王安石变法”开启后,章惇成为了王安石的得力干将,为推广新法积极奔走。由于在“王安石变法”期间工作出色,章惇的仕途青云直上,官至参知政事(副宰相)。
然而就在章惇的事业蒸蒸日上之际,支持他的宋神宗却驾崩了,之后接替宋神宗皇位的是年仅十岁的皇太子赵煦,是为宋哲宗。
宋哲宗登基后,虽然在名义上他是大宋王朝的“一把手”。可实际大权却都掌握在他的祖母、太皇太后高滔滔手中。高滔滔讨厌王安石,更讨厌他所推行的变法。因此在她掌握了朝政大权后,原来被彻底边缘化的旧党(反对“王安石变法”的官员)成员得到了重用,而支持支持变法的新党成员则一律遭受处罚。章惇被贬官外放,最后落脚岭南。
值得一提的是,古代贬官跟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到地方任职完全不是一回事。当时南方许多地区还未开化,贬官外放就相当于给官员判刑,越往南等于刑罚越重。在章惇之前,几乎没有这么高级别的文官被贬到长江以南,可他却被贬到了岭南,这处罚相当于是宋朝文官系统内的死刑判决了。
高滔滔执政期间,新党成员遭到毁灭性打击,许多人都在贬官外放途中去世,这更加深了新党和旧党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。章惇当时的处境非常艰难,桀骜不驯的性格更加深了他所承受的苦难。不过在这一期间,他都隐忍地活着,他要等待一个人快点长大,因为大宋王朝未来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个人的身上。
元祐八年(1093年),太皇太后高滔滔病逝,时年十七岁的宋哲宗开始亲政。宋哲宗年龄虽然不大,可志向却不小。他对旧党提倡的保守政策深恶痛绝,只是此前一直受太皇太后压制,无可奈何。因此当宋哲宗亲政后,大宋朝廷再次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,这次轮到旧党成员倒霉,新党成员得到重用。章惇被第一时间召回京师,官拜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(首相)。
章惇是个性情中人,此前数年的苦难经历让他对旧党深恶痛绝。因此在他手握大权后,清算元祐党人(旧党)就成了重中之重的事情。“章扒皮”的本色在这轮清算行动中体现得淋漓尽致,他甚至向宋哲宗提出请求,要挖掉司马光、吕公著等旧党核心成员的坟墓,不过没得到宋哲宗的答应。
话又说回来,清算归清算,章惇并没有忘记正事。他在执政后开始全面推行新政、修整水利、整肃吏治。短短几年时间里,大宋王朝就出现了焕然一新的局面。
高滔滔主政期间,宋朝对外实行安抚政策,哪怕是对西夏这样的小国,都要打不还手,骂不还口。可是章惇上台后,一切就完全改变了。他先是派军队收复了此前被司马光等人割让出去的河湟地区,成功开拓了宋朝的版图。后又发动对西夏的全面战争,在两次“平夏城之战”中歼灭西夏主力,几乎将西夏打得灭国。在章惇的强硬政策主导下,大宋王朝在短短几年时间中开疆千里,取得了自宋朝开国以后最好的对外战绩。
然而就在这关键时刻,年轻的宋哲宗却突然驾崩了。哲宗当时还没有自己的子嗣,因此向太后(宋神宗的皇后)推举哲宗的异母弟弟、端王赵佶来继承皇位。章惇表示:“端王轻佻,不可君天下。”然而胳膊扭不过大腿,章惇的反对意见很快就被众多支持者的意见所淹没,章惇也因此失势,不久后被贬职外放。
1106年初,章惇在湖州贬所逝世,享年七十一岁。
章惇的一生到此就结束了,有人可能会感到奇怪,说好的奸臣呢?是不是漏了什么重要信息啊?这样的人怎么会是奸臣呢?是的,就是这样一位功勋卓著,对大宋王朝有过突出贡献的人,却名列《宋史》奸臣名单中的第一梯队。把好人写成坏人,难道宋朝的史官脑子有坑?答案是脑子没问题,只是心坏了。
北宋灭亡后,在南方组建的南宋朝廷基本都掌控在元祐党后人的手中,因此他们笔下的旧党就成了“以同道为朋”的君子,哪怕割地卖国,也是为了大宋王朝的长治久安。而与之对立的新党就成了“以同利为朋”的小人,哪怕丰功伟绩,也是徒耗国力,导致国家败亡。
世人皆知岳飞的冤屈,可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,受冤屈而不得翻身的人物比比皆是,结局比岳飞更惨的人也比比皆是。“奸臣”章惇只是其中之一,如此而已!
毕竟历史掌握在胜利者的手中。由胜利的一方所撰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