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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,系该省首例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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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省之邑,名曰永新,有缓刑之徒幸某,因涉掩饰、隐罪所得,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亦同,罚金八千八百金。法既定,幸某幡然悔悟,谨遵社矫之令,月月指纹打卡,勤勉向学,考核皆优,悔过自新之志昭然。

时至甲辰年季春之月,幸某于冬泳之余,体力未复,忽闻有老叟落水,呼救之声,急如星火。幸某不顾己身安危,毅然跃入水中,与众人合力,终将老叟救起,其义举传遍乡里,万安县委政法嘉其英勇,特授“见义勇为先进”之誉,彰其义行,并赐金二千以奖之。万安县社矫之局,闻幸某义举,亦嘉其改过自新之志,遂赐表扬一次。又闻幸某已于前时缴清罚金,全无拖欠,JA市社矫管理局因之上书JA市中院,建言减幸某刑三月,并缩减考验之期亦三月,以彰善举,激人向善。JA市中院受理此案后,公审于堂,邀市之代表、政协之员及司法、狱政、社矫、村社诸君共鉴。庭前,幸某考验期内之行止及减刑之事,皆已公示于众,以昭公信。经审理,法院谓:依律,缓刑之囚,减刑殊难,然有重大立功者,可援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例,减其刑并缩考验之期。幸某于日常之际,舍己救人,实乃重大立功,应予嘉勉。遂裁减幸某有期徒刑三月,考验期亦同减,以示褒奖,而励世人。

此事传颂,人皆叹曰:“浪子回头金不换,见义勇为更可钦。”幸某之事,诚为社矫之法下,人性光辉之彰显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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