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耀20来年前盖了第一栋房子,这次是林耀第二次盖房子,第一栋房子踩了很多坑,这次林耀在上海也算是挣出头了,钱有了,时间上,工厂有林俊和林剑盯着,短时间内应该也不会有问题,所以这次林耀准备认认真真的盖好这栋房子,除了避免第一次房子踩的坑,还有就是林耀打算好好盖这栋房子,除了当自己的养老的房子,林杰和林琪也快要结婚了,盖一栋新的房子他两个儿子也更好相亲成家。同时也不让自己的亲戚来插手这套房子,以防再出现林清的那种事情。
盖房子第一步就是要搞好地基,之前第一栋房子是用花岗岩打地基,没有用大量的钢筋混凝土固定,加上原来的地基是一片淤泥地,而且是红土淤泥地,加上房子是花岗岩为主体,所以林耀的第一栋房子还不到20年就出现了房子倾斜,墙体开裂,各种漏雨,外面下大雨,里面下小雨,台风天房子就要水漫金山。之前因为没钱林耀不得不忍了,现在兜里有钱了那必须盖一栋新的,让自己满意的房子,所以这次林耀从打地基开始要亲自监督,地基就摈弃之前的挖坑埋花岗岩,而是直接打竖井,并且别人是3米深,林耀直接打4米,并且用钢筋铺满,钢筋也选择了更粗的钢筋,因为林剑有渠道,所以直接从厂家直接定了整个挂车的钢筋,节省了一半的费用。林耀这次盖房子的地方是位于旧房子的东侧,靠近新修的马路旁边。林耀除了买下了原来生产队的三间的大瓦房,还买了另一侧林钦的将近五分的地,由于林永和他老婆已经去世,林钦继承了所有的土地,而这时候林弟和林黑三十好几了都还没结婚,林钦也是着急筹钱给他们说亲事,一听林耀要买地,二话不说开价二十五万,按现在的行情,这块地差不多值十五林阳万,林钦这是狮子大开口,同时还附加条件要把自家后面的土路改成他们的地,这样他们就可以把房子和屋后的一亩地连成一片,林耀现在是有钱,但是又不是冤大头,怎么可能让林钦随意揉捏,况且林耀也知道林钦现在为两个儿子娶亲着急上火,于是林耀也不急着做决定,自己这时候的盖房子的审批还没下来,也就没必要急于一时,况且林钦的这块地也不是拿来盖房子的,只是作为庭院的一部分,所以林耀压根不着急。林耀不着急,林钦可就着急了,过完年他在家里等了一个月,林耀还不来讨论买地的事宜,林钦还以为林耀不要了,于是等正月一过,林钦便登门拜访林耀。林钦一来,就开门见山,也不和林耀寒暄,就直言要卖地给林耀。林耀见林钦自己上门,也就放低姿态,问林钦什么想法。
林钦提出以下几点:
1.总共五分地,按五万元一分地,总共十五万元
2,林钦老宅的屋后有一条独轮车小道,划归林钦,立字据为凭证。
3.林耀盖房子要留水道保证林钦排水通畅。
4.林耀修的路林钦有权永久走下去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且不让他后代走。
5.林耀房子不得遮挡他房子的阳光,
6.以后林钦盖房子林耀极其后代不得阻止,必须在同意书上签字。
看了林钦的合同,林耀不由得笑了,林钦这可是打了一手好算盘,都是他自己有利的条款,可一点也没考虑林耀的利益,真把林耀当冤大头了。林耀也不和林钦墨迹,总结一下是以下几点:
1.林耀买生产队的地四分地,加三间大瓦房,才花12万,一分地折合也就3万块,还送房子。所以林钦纯地卖五万一分地,纯纯异想天开。林耀可以给的比给公家的钱多一点,林钦可以得到14万。因为还要留出来一条路给林阳,所以林钦半卖半换,也不吃亏。
2.林钦屋后的小路是林阳和林钦,林卯共有的,他做不了主,除非林钦拿房前的地和屋后的地对调,只要有路给林阳过去,应该是没有问题的(林卯已经在另外的地方盖了新房子),
3.水道只能顺着暗渠排,林耀盖完房子会埋一个水管的暗渠,直径20公分,顺着路边向池塘排,但是不保证会不会被堵,要林钦自己维护。自家的污水排放,不要堵住水管。
4,路林钦可以走,但是得承认这条路是林耀出钱修建的,以后有关于这条路可能带来的收益必须归林耀。
5.林耀房子只能盖三层半(政府强制要求)审批只能这么高,所以不存在影响林钦家采光问题。
6,只要林钦和其后代不以随意的理由攻击林耀极其后代,就不会为难林钦一家建房子。
7,林钦必须把土地公庙迁走,为了显示对土地爷的尊重,林耀出资一万为土地爷重修庙宇,重铸金身。
8,林钦要拆掉之前在自家墙边修建的化粪池和厕所,在自家的地去修建。
林钦当时也有点懵,自己在高人指点下提克6点(极大可能是林森),林耀则直接回应8点,且刀刀直指林钦痛处。
林耀提完要求,剩下的事就是林钦自己想开了,毕竟这块地除了林耀盖房子要用到,几乎没有同村的人会对他的地有想法,面积小也不够盖个大房子,同时林耀也未必会同意。这就让其他人望而却步,同时国家规定集体内的房子土地只能集体内的人才能买,这也就让外村外地人断了想法。所以林钦的地基本就是林耀来消化的。
第二天思考了一天的林钦同意了林耀的要求,因为这时候林弟谈的一个外地女人催促林弟结婚,而且再不结婚就分手找其他人,为了自己儿子能成家立业,自己能抱上孙子,林钦全盘接受林耀的条件,签了合同,一次性拿了林耀16万,林钦就屁颠屁颠的给林弟保持婚礼去了,并且开始翻建新房子。